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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修订)


  十五、涉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宏观调控、监督检查等粮食流通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建设项目、储备计划、资金分配和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由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十六、提请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也可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本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七、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粮食局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九、根据粮食流通工作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提出修改和废止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建议。

  二十、各处室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的方针政策。

  二十一、各处室拟订和制定的综合性、全局性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局属单位、市(区)粮食局、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并须由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备案。

  二十二、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意见,政策法规处负责答复。涉及到全局性、综合性问题须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同意。

  二十三、按照《陕西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继续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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