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控减企业负担的通知


  附件3:
  市政府降低收费标准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序号

收费(基金)项目

收费依据

市定标准

责任单位

1

防洪保安资金

苏政发[1999]46号

省定标准的50%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2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

苏价费[2004]441号

50元/人

市卫生局

3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审查费

苏价费[1996]417号

执行省定分档幅度低限标准

市卫生局

4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淮水政[2000]7号

淮财综[2000]19号

淮价费[2000]27号

执行省定分档幅度低限标准

市水利局

5

人防经费(按人头征收)

苏防办字[2002]52号

苏财综[2002]107号

苏价服[2002]294号

13元/人·年

市地税局

市人防办

6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苏价费[1998]286号

淮政发[1998]205号

对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免收,其他项目仍执行省定标准

市城建办

市财政局

7

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费

苏财综[95]88号

苏价涉[95]160号

淮价房[2003]3号

对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免收建设占道费;挖掘费按原标准继续收取;其他项目执行省定标准

市建设局

8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苏政办发[1998]137号

对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免收,其他项目执行省定标准

市国土局

市财政局

9

建筑垃圾处理费

苏价工[2000]379号

淮政发[2002]223号

对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按省定标准50%收取,其他项目执行省定标准

市城管局

10

白蚁防治费

苏价工[1996]422号

苏财综[1996]156号

苏建综[1996]402号

淮价涉[1996]137号

淮财综[1996]444号

淮房管[1996]1号

对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按省定标准50%收取,其他项目执行省定标准

市房管局

序号

收费(基金)项目

收费依据

市定标准

责任单位

11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预收款

苏财综[1999]69号

对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按省定标准50%收取,其他项目执行省定标准

市建设局

12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

苏财综[2007]77号

苏财综[2008]43号

对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按省定标准50%收取,其他项目执行省定标准

市建设局

13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

苏价费[2006]397号

苏财综[2006]80号

苏环计[2006]30号

对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按省定标准50%收取。其他项目仍执行省定标准

市环保局

14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资料审查费

苏价费[1996]106号

苏财综[1996]39号

苏劳锅[1996]10号

省定标准的50%

省特检院淮安分院

15

锅炉化学清洗验收检验收费

苏价费函[2004]159号

苏财综[2004]118号

省定标准的50%

省特检院淮安分院

16

电站锅炉化学清洗验收检验收费

苏价费函[2004]159号

苏财综[2004]118号

省定标准的50%

省特检院淮安分院

17

医用氧舱检验收费

苏价费函[2004]159号

苏财综[2004]118号

省定标准的50%

省特检院淮安分院

18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收费

苏价费函[2001]139号

苏价费函[2005]255号

苏财综[2005]99号

省定标准的50%

省特检院淮安分院

19

电站锅炉水质检测收费

苏价费函[2004]159号

苏财综[2004]118号

省定标准的90%

省特检院淮安分院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