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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机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粮食生产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条 本社由      人发起,于      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和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   县(市、旗、区)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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