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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机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粮食生产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组织开展生产劳动合作和农机具规模作业、配套作业;
  (二)引进新技术、新机具、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维修、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五)提高本社农机作业质量,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帮助做好农机维修保养工作,创立农机服务品牌;
  (六)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三十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社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
  第四十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或每季度第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五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
  每位成员出资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农机作业服务成员的出资额应当占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八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九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  元,每个成员最少出资额为  元,每个成员最多出资额  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五十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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