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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调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调查工作的通知
(浙牧药发〔2009〕2号)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调查工作的通知》(农医办〔2008〕48号)和《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医发〔2008〕24号)的精神,决定对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所有规格)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调查内容见附表。调查数量:各市选择有代表性的兽药经营单位5家;使用单位(兽医诊疗机构、养殖场)杭州、宁波、金华、嘉兴各2家,其它市各1家。

  二、具体要求

  (一)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监管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监管工作。

  (二)各地在调查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农业局立案查处,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查处情况上报我局。

  (三)各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调查的具体工作和资料汇总,调查内容应及时通知本地相关的调查单位,督促被调查单位认真、如实填报。

  (四)调查结果请于1月20日前,汇总后传真至我局。传真:0571-86041245。

  二00九年一月八日

  附件:1、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经营单位调查表

经营单位(盖章)

 

库存数量(支,所有规格产品)

 

采购渠道

 

销售对象

 

2008年度采购、销售数量(支)

 

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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