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牧计发〔2009〕1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8]145号)要求,为推进我省蛋鸡生产发展,落实好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蛋鸡规模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的政策,按照两部2008年项目执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对蛋鸡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奖励,稳步提升蛋鸡标准化养殖水平,降低动物疫病风险,实现粪污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蛋鸡饲养方式转变,充分发挥规模养殖对稳定蛋鸡存栏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稳定蛋鸡生产、增加养殖收入,促进蛋鸡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障鸡蛋市场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电视、网络、报刊以及张榜公布形式,公布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等,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与。
(二)以奖代补。依据《蛋鸡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附件1),对自愿改造后达到规范标准的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养殖场户直接受益。依据建设规范,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提出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验收,直接奖励给验收合格的养殖场(户)。
(四)扶持适度规模养殖。选择蛋鸡规模养殖场(户)数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县(市、区),对蛋鸡存栏达到适度规模范围的场(户)给予扶持,推进蛋鸡养殖向规模化发展。
三、实施范围和标准
(一)奖励范围
根据各地蛋鸡规模养殖场(小区)发展实际,在全省蛋鸡养殖重点县(市、区)实施,适当兼顾基地县(市、区)。对符合上述原则,经改造后达到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规范的要求,产蛋鸡存栏规模在1万-5万只的蛋鸡养殖场(户)给予适当奖励。
(二)奖励标准
产蛋鸡存栏1万-3万只,每个场(户)平均奖励10万元。产蛋鸡存栏3万以上至5万只,每个场(户)平均奖励15万元。各市“以奖代补”资金规模详见附件2 。
四、补贴方式
(一)明确标准。按照《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结合我省蛋鸡规模养殖场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详见附件3),并规定如下基本原则:
1、产蛋鸡存栏规模在1万-5万只之间,经改造达到《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要求;
2、近二年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免疫密度达100%;
3、有记录制度,生产、防疫、投入品及产品销售等档案完整;
4、应用蛋鸡良种及标准化生产技术,生产水平高,在当地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5、已认定浙江省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无公害生产基地及列入蛋鸡优势区域的(以省农业厅文件为准),予以优先考虑。
(二)任务分配。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给浙江省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奖励指标,由省农业厅会同财政厅核定各市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奖励指标。项目在操作过程中,按《验收评分标准》验收合格的养殖场(户)超过控制指标时,在省下达的资金规模限额内,按验收分数高低和奖励标准依次奖励。
(三)项目验收。符合当地产业区域规划,具有一定发展潜力,自愿对鸡舍标准化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进行改造,并达到《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要求,存栏产蛋鸡1万-5万只之间蛋鸡规模养殖场(户),向县畜牧局和财政局提出“以奖代补”奖励验收申请。省委托市级畜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浙江省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验收标准》和程序,组织专家对所辖各县申报的场进行打分评审验收,验收合格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经当地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省农业厅、财政厅经审核后在浙江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励资金拨付县财政局;县财政会同畜牧部门于资金到账10日内拨付给养殖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