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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项目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抓好项目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确保项目实施效果,促进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加强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省将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协调小组,小组成员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相关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共同组成,主要负责项目管理、组织实施、落实措施、检查督导等。

  (二)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制订浙江省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实施方案、《浙江省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同时负责对市农业、财政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在省下达的资金规模限额内,按专家验收分数高低和奖励标准进行排序,并将结果公示和上报,并会同省财政厅将项目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农业部。

  省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制订,项目资金拨付,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市级畜牧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进行评审验收、结果公示和上报,协调组织技术培训和项目检查,及时总结,并将项目执行情况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和省财政厅。

  项目县负责对申报对象的初审和实地核查,在补贴对象确定后,落实补贴资金到养殖场。

  (三)强化监督与管理。省农业厅、财政厅负责各市项目的验收、督导和检查。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各相关县级畜牧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服务、协调和监督,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各级畜牧部门设立项目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提高透明度。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公布补贴政策、补贴标准等,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补贴的养殖场户名单,确保项目实施区内的养殖户都能知情、受益。

  六、项目实施进度

  请各地抓紧组织实施并在2009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有关蛋鸡标准化养殖场(小区)的改造,7月份经市级畜牧、财政部门共同组织评审验收和结果公示,7月31日前将结果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畜牧兽医局。

  二○○九年一月七日

  附件1:
浙江省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小区)建设规范

  为了加快蛋鸡饲养方式转变,提高蛋鸡养殖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以“生产高效、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根据农业部《蛋鸡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结合浙江省实际,特制订本标准。
  一、养殖规模
  常年存栏产蛋鸡1万-5万只规模的蛋鸡养殖场(户)。
  二、选址与布局
  (一)选址。距离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200米以上,地势高燥,背风向阳,通风良好,给排水方便,远离噪音。
  (二)基础条件。有稳定水源,电力供应有保障,交通便利。
  (三)场区布局。场区布局合理,有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辅助生产区、粪污处理区。育雏、育成和蛋鸡舍各舍采用全进全出饲养模式,配套合理。
  (四)净道和污道。场内净道、污道严格分开。
  三、设施与设备
  (一)鸡舍。有与规模相配套鸡舍;鸡舍建筑牢固,能够保温、防雨、防鼠害、防鸟。
  (二)饲养密度。产蛋鸡饲养密度合理,每平方米不超过13只。
  (三)消毒设施。场区门口有消毒池,鸡舍门口有消毒盆,场区有消毒泵。
  (四)设备。鸡舍安装通风设备、降温设备,并配备光照系统,饮水系统和清粪系统。
  (五)辅助设施。有更衣消毒室、兽医化验室、解剖室。配备清粪设施、储粪场所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管理及防疫
  (一)制度。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操作规程。有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和免疫程序。
  (三)档案管理和生产记录。
  1.档案管理。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要求以下记录齐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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