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项目实施进度周报制度
从2009年12月下旬起实行周报制度,由各项目实施县(市、区)每周一上午10时前将实施进度报我局(报表格式详见附件2,报表统一使用Excel表式,电子表另发,格式请勿改动),并抄报各市畜牧兽医局。各市畜牧兽医局汇总后于每周一下午2时前报我局。我局统一汇总后分别于周一下午和周二上午按规定上报省农业厅和农业部兽医局。
四、全省项目实施进度要求安排
根据国家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工作要求,本项目统一要求于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建设任务。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2008年12月底前完成的工作
完成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审批与委托招标工作。省统一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由我局办理;县(市、区)采购的仪器设备,由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局办理。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局于12月28日前将统一由省组织采购的仪器设备采购委托书(详见附件3)送达我局。
(二)2009年1月20日前完成的工作
1、落实地方投资。各项目实施县(市、区)于2009年1月15日前将资金汇入各自确定的项目资金账户(或当地财政指定的账户)。
2、完成仪器设备的采购招标工作。分别由省和项目县(市、区)完成仪器设备的采购招标工作,确定各仪器设备的采购供应商,并分别由各县(市、区)畜牧局(农业局)与采购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三)2009年2月10日前完成的工作
各县(市、区)完成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采购或设施制作等建设任务;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基本采购入库,按进度或合同支付项目款。
(四)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的工作
按规定全部完成建设任务,项目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并按合同等规定支付项目款。
(五)2009年3月10日前完成的工作
各县(市、区)完成项目总结报告并报送至省农业厅、发改委和我局
(六)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的工作
由我局完成全省项目总结报告,报省发改委、农业厅。
各地要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及时与当地财政局和有关乡镇政府联系,落实好项目建设所需的地方配套资金,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