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渝教职成〔2008〕59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7〕125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现将申报2009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分专业计划的学校范围
  凡具有2008年秋季中职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的中职学历教育班)、高等教育机构,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可以申报分专业招生计划。
  具有“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招生资格的高职学院,可以申报中职段分专业招生计划。
  市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可以申请跨省招生计划,从今年开始,跨省招生计划也应当分专业申报。
  对所有租用办学场地的学校,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从严控制。
  二、申报分专业招生计划的依据
  (一)专业申报
  1.各校在申报2009年招生专业时,其专业名称、专业代码须与《重庆市2008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指南》中本校的专业名称、专业代码一致。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基地。
  2.确需新增专业的,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按《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提交拟新增专业申请报告、拟新增设专业教学指导方案、专业师资、专业设备情况证明等材料,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新增专业的,由市教委组织专家核实后认定;技工学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核实后认定并送市教委备案。
  (二)计划申报
  各校要依据以下各项办学要求认真测算在校生有效容量后,科学合理地申报2009年分专业招生计划。目前还达不到要求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在三年内达到以下办学条件。
  1.城市学校专任教师与在校生比例为1:22以下,农村学校专任教师与在校生比例为1:18以下,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教师总数的50%,专业教师中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