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科〔2008〕441号)
各区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要求,为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本市污染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本市将全面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十一五”污染物减排等要求,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根据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的要求,2009-2011年本市将在火电、钢铁、有色、电镀、造纸、建材、石化、化工、制药、食品、酿造、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以及太湖流域、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敏感区域等重点区域,以“双有双超”企业和SO2、COD减排企业为重点,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通过政府引导推动,中介机构参与服务等方式,全面推进本市重点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市、区县环保部门上下联动,有序实施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按照《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共同开展相关工作:
(一)准备阶段:市环保局组织区县环保部门按照《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进行排摸,梳理重点企业情况。请各区县环保局在2008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重点企业梳理情况报市环保局汇总。
(二)实施阶段: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2009-2011年,市环保局将组织区县环保部门实施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并实施年度审核计划,加强强制性审核的日常管理,并做好评估、验收、年度总结等工作。具体实施要求见《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若干规定(试行)》。评估和验收过程中,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不得向企业和审核咨询机构收取费用。
三、强化环境监管,建立奖惩制度,充分发挥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