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上海市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沪交[2008]10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0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497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本市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规范从业者经营行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交通港口局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开展本市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及其所经营的运输船舶。
二、核查内容
(一)经营者在2008年度是否存在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
(二)经营者经营资质情况。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
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41号)的具体要求,核查经营者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三)运输船舶是否具有经营资质和相关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在2008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
(四)了解经营者2008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交通运输部《
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厅水字[2008]91号)的要求,完成部分经营者《水路运输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工作。
三、核查工作职责
市航务处具体负责本市核查工作。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经交通运输部及长江航务管理局批准从事省际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逐户上门核查。
(二)对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及部属打捞局相关企业,进行上门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根据管理权限上报部水运司或长江航务管理局。
(三)组织实施市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内河个体运输户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者的核查,区(县)航管所(署)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