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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工作的通知
(沪港安〔2008〕40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要求,结合上海港实际,现将每五年一次的上海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根据《规则》25条、第30条规定,上海港凡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未再重新取得新的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必须在2009年6月以前进行保安评估并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有效保安符合证书。
  基于上述要求,上海港现有47个港口设施需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名单详见附件。
  二、时间安排
  整个评估和取证工作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止。其中:
  2008年11月至12月为申请评估阶段;
  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为评估和编制计划、审查批准计划、开展保安训练阶段;
  2009年5月至6月为申请证书、组织检查和获取证书阶段。
  三、职责分工
  上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安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作为目前全国唯一指定的机构,受委托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按照“明确分工、协调推进”的原则,由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负责集团内涉外码头单位保安评估的相关工作,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负责除上港集团外涉外码头单位保安评估的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从政治高度来认识做好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基础上,对企业内的责任进行分工和明确,并落实到人,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集中精力,全力以赴,确保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重新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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