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实施体育特长生加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1号)、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就2009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实施体育特长生加分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
(一)招生学校及招收项目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1号),本市2009年共有15所高校的17个项目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见附件1)。
(二)报考条件
考生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当年高考报名手续后取得高考报名号(上海考生须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8〕84号)文件规定的在沪高考报名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年龄不超过22周岁者(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方可报名。
1.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正式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2. 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参加所在运动队正常训练,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或2006年以来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凡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报名时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由市教委协助招生院校对其资格进行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得报考。
(三)招生简章和招生计划
1.招生院校应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并在体育专项测试前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应包括测试项目、测试时间、测试地点、招生计划、选拔程序、录取办法等内容(格式见附件2)。招生简章在公布前须向属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抄送、备案。
2.招生院校应在招生简章中分别明确参加文化统考、文化单考考生的报考条件、测试内容及录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