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科院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人数,控制在国家核定的该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
(四)体育专项测试
1.按教育部要求,上海市将于2009年3月8日组织体育专项统一测试(以下简称“市统测”,“市统测”的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本文件“三、关于组织上海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工作”部分)。
2.招生院校应根据本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建设需要,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学校测试标准和选拔办法。各招生院校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以下简称“校测”)须在中学寒假开始后进行,若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组织测试工作的,须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后方可实施。“校测”的要求不得低于“市统测”的测试标准。
3.凡拟招收上海生源的高水平运动员,除网球、羽毛球、棒球、赛艇、龙舟、健美操等6个项目的考生,可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校测”或从“市统测”其他相近相通项目合格者中挑选外,其他项目考生均须参加“市统测”并应取得合格。凡特殊情况未参加“市统测”的上海生源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以上称号的考生,由市体育局统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招生院校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汇总上海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于2009年3月20日前报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审核备案,否则市教育考试院不得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4.招生院校须于2009年3月20日前,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将拟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数据库(包括本市生源和外省市生源)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
5.市教育考试院于2009年3月25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核对、补充测试合格的上海生源报名信息,将相关考生信息报送市教委,“市统测”未合格的考生要予以注明。3月31日前,市教委与市教育考试院共同完成审核工作。
6.教育部将于2009年4月1日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经各省(区、市)确认的各校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合格考生名单。招生院校须依据“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结果,在本校网站公布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并书面通知考生本人。经招生院校、市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三级公示后的考生,方可由招生院校在此名单范围内作为高水平运动员接受投档,择优录取,否则,市教育考试院不得投档,招生院校亦不得录取。
(五)文化统一考试及录取
1.参加6月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符合上述规定的本市考生,其文化成绩达到上海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由市教育考试院向考生志愿报考学校提供电子档案,招生院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招收项目按事先公布的简章录取办法进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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