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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市车险理赔服务,防范化解车险理赔风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信息公开,建立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各公司应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的要求,建立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系统,要通过电话、网站或柜台等方式实现由客户自助查询车险保单基本信息、理赔信息,提高保险理赔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监督力度。
  (六)创新服务,做好防灾防损和车险增值服务。各公司应不断研究服务创新,在做好理赔服务、客户投诉工作的同时,要做好防灾防损和客户增值服务。市保险同业公会于2010年开展上海市车险行业服务创新工作评比,力争评出一些服务水平高、客户满意度高、社会反映好的公司,提升保险行业服务水平,创建保险行业服务品牌。
  各公司和保险同业公会收文后,应认真研究落实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按时启动各项工作。我局将根据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行业内实施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
上海市车险理赔风险提示

  一、现场处理篇
  1、在本市道路或非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机动车碰撞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的,都必须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进行协商处理或等候执勤民警处理。
  2、有酒后驾车嫌疑、无机动车号牌、无驾驶证、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凭证、车辆损坏严重不能移动、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的单车事故等情况,须保护现场立即报警,但除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车辆不能自行移动外,可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固定证据后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等候处理。
  3、为防止个别当事人不讲诚信而造成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在撤离现场前应做好车轮定位,有条件的,可用相机对车辆号牌、损坏部位及现场进行拍摄。在填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时,当事人应相互比对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与填写内容是否一致,并互相拨打对方所留联系电话印证是否正确。
  4、事故双方对事故责任不能达成一致的,或发现对方酒后驾驶,无保险等情况的,需及时报110处理,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5、发生事故后,事故双方(无论是否有损)需要同时至同一个定损服务中心处理事故,避免因一方未到,而给另一方造成保险理赔不便。
  二、保险理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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