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辐射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救治应急等工作。
3、应急措施
(1)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市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救援组织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通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3.3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Ⅳ级),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县级发生辐射事故后,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人员赴现场,协调指挥事故处置工作。
4.4 应急监测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组织指导辐射事故地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5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辐射事故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
4.6 安全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