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技[2008]3号)
各区、县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各区、县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 )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重视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工作的意见》(沪劳保技发[2008]35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08-2009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以下简称2008-2009年度“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评选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本市范围内在职的高级技师或技师(具有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选:
1、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本单位、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3、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或行业内产生较大影响。
4、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后备技能人才,发挥团队精神,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对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等荣誉者可优先申报。
二、组织机构
成立“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2008-2009年度“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的评选工作。根据评选工作要求,市评审委员会下设评选工作办公室和专家评审组。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应相应成立“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选拔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具体负责2008-2009年度“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的推荐选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