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选程序
(一)推荐申报
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进行推荐,撰写被推荐人事迹材料,填写《2008-2009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申报表》(见附件1),并按以下渠道申报:
1、本市市属企事业单位被推荐人的材料报至所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等市级主管部门。
2、本市区(县)属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及无主管单位被推荐人的材料报至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中央在沪企业被推荐人的材料直接报至市评选工作办公室。
(二)评议选拔
各区县、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选拔工作小组按以下要求开展评议选拔工作:
1、各主管部门选拔工作小组根据评选条件组织专家对被推荐人选材料评议,拟定报送人选。
2、各主管部门选拔领导小组须对拟上报的人选进行初审,人选报送前要按规定公示。
3、填写《2008-2009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2),并对推荐人选进行排序,报市评选工作办公室。
(三)评选审批
1、市专家评审组对各主管部门报送人选进行评审,拟定2008-2009年度“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候选人选。
2、市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选进行审核,确定2008-2009年度“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候选人名单,公示一周。
四、评选名额
2008-2009年度“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名额为50名,推荐候选人100名。
各主管部门参照推荐分配名额组织推荐(推荐名额详见附件3)。
五、时间安排
各主管部门于2009年2月15日前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报送候选人推荐材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4)。
六、表彰奖励
对获得2008-2009年度“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称号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10000元。
七、工作要求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荐人选,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确保选拔推荐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要进行广泛宣传,扩大高技能人才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促使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