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鞍国税函〔2008〕94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期,市政府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听取市财政、工商、国税、地税及各区政府、开发区、达道湾工业园区等单位税收管理未按照属地化原则异地管辖的情况汇报,对《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属地征管的暂行规定》(鞍委发[2004]35号)文件进行了补充完善。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我市招商引资良好环境,公平区域间地方经济利益,特别要求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属地原则”对纳税人实施属地化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征管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条、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4〕224号)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对工商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一律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
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严执行“属地原则”为此,市局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属地化管理再次强调:
一、既要避免不符合规定的异地税收管辖,同时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
二、各征收局每季度对是否存在异地纳税情况进行一次清理;
三、对清理中发现的界定清楚的,相关者征收局之间自行协调办理交接;
四、对清理中发现的情况复杂,难以界定协调的按季上报市局;
五、市局征管处严格按属地化管理的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后,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本次附件所列纳税人系近期市政府会议确定需要调整的,请各单位务必在2008年12月10日前,按有关规定作纳税人迁移处理。
附:异地经营纳税人名单(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