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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9]1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防伪税控调整。各局要在12月31日之前将废旧物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结存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缴销,并清空开票IC卡。同时将防伪税控系统中的“档案分类”调整为“一般纳税人”,然后将授权信息中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授权信息取消,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版别、组数,各单位根据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核定。)调整完毕后对企业IC卡重新授权发行。缴销发票期间,应对该类企业停止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2009年1月1日至1月15日申报期,要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金税IC卡抄报税等工作。

  三、2009年1月15日之后各基层局要对Ctais系统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认定信息、减免税信息、发票使用版别、用量信息按照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进行修改调整。

  四、各基层局要在12月31日之前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通过多种形式逐户宣传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利废企业。同时,要向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取得支持和理解。

  五、各基层局要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专用发票和收购凭证的管理,防止政策调整前突击开票,保证不出现任何问题。

  如执行中有问题,请立即向市局反馈。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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