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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通知


  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根据新法的颁布实施、旧法的修改或废止,以及市政府对执法主体调整,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变化后,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调整公布;完善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比例应不少于行政诉讼案件的20%,按要求积极参加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旁听,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上级业务部门制订具体的规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对行政执法多个部门发生争议和需要协调的,按《北京市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海淀区联合执法工作规范》执行。区政府将通过日常检查和每年定期组织集中评查方式,评查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案卷和行政许可案卷,及时纠正执法中存在问题。

  三、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依法履行职责

  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界定并公布执法职责,促进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创新执法方式,执法监督关口前移,减少行政复议被撤消和诉讼败诉案件。大力推进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积极探讨解决法律法规运用中的问题,调研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如何更好的在小区物业管理中发挥作用,镇(乡)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拆除有关地区违法建设中的作用,做到工作重心下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评议考核听取公众的意见。区政府年底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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