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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海淀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措施》已经2009年1月13日第8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海淀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措施

  第一条 为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工作,特制订此临时措施。

  第二条 区政府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用于2008年12月~2009年12月中小企业发生融资行为的贴息、担保和信用评估费用的补贴。

  第三条 本补贴的扶持对象为工商、国税、地税注册在海淀区,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主要用于支持高技术制造业、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节能环保和资源节约、服务外包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第四条 利息补贴的范围包括银行信贷融资和公开发行债券融资所发生的利息。补贴对象需与信贷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或与发行代理机构签订发行代理协议,补贴额度为融资金额的0.5%~1%。

  第五条 担保费用的补贴对象需与担保公司签订融资担保合同,补贴额度最高为担保额的1%。

  第六条 信用评估费用的补贴范围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所需的信用评估费用。补贴的对象需与信贷机构、投资机构达成合作意向,补贴额度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七条 补贴的申请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负责受理,受理期限为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符合政策的中小企业可自行申请,也可委托信贷、投资、担保机构代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补贴的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经过审计的最近两个财年的公司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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