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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措施的通知

  2.融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国家级、市级、区级有关批文、证书或合同;

  3.资金申请报告(由提名机构与受补助企业共同署名申请);

  4.有关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信用评估合同。

  第九条 项目补贴的评审工作由区金融办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海淀园服务体系与公共平台建设处、区科委、区投促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金融办共同组成评审小组,另从金融、投资、中介等机构特邀3名专家评委参加。为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随时评审,联合会签。

  第十条 评审的基本原则:

  1.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方向;

  2.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对增加就业具有贡献;

  3.申报项目可以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有真实的融资行为或明确的融资意向,有助于拉动社会投资的增长。

  第十一条 对经过评审论证后确定支持的项目,由区金融办和区财政部门联合报送区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对企业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按照下列时间进行拨付:利息补贴于还款付息时拨付,担保费用补贴于担保费用发生后拨付;信用评估费用补贴于评估报告提交后拨付。

  第十三条 自2009年7月起,评审小组对上半年支持项目的进展和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补贴资金。项目建设期每半年向区财政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区财政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区财政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区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的,由项目组织申报单位会同区财政部门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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