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支持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继承发掘优秀传统工艺、技术的项目和采用现代流通方式,实现品牌化发展的项目。
第七条 商业服务行业创新项目。鼓励商业服务业领域经营理念创新、管理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流程创新。支持行业协会推广明码标价、制定行业规范、建立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中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行业。
第八条 商业服务业人才培训项目。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开展人才培养和在岗人员培训,完善商业服务业发展的人才支撑体系。鼓励行业协会创办报刊、网站,开展法律、政策、管理、技术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业务。
第九条 支持推进区域营销,打造商业氛围,提升海淀商业形象,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活动。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对象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批及资金拨付等程序按照《海淀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进行。
第十一条 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区政府各部门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各项财政支持资金,按照《海淀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区财政局及区商务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区财政局及区商务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对政府拨付的财政支持资金,在明确用途的基础上应加强后期监管,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支持资金或资金使用用途与本办法的支持方向不符的,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