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规程的通知
(汕劳社[2009]3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各相关科室,各定点培训机构:
为推动我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的全面开展,实现规范化操作,根据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有关规定,特制定《汕头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汕头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规程
为推动我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的全面开展,实现规范化运作,特制定如下规程:
一、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10天将《开班报告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培训科。市劳动保障局培训科经办人员对《开班报告书》内容进行核查,每半个月将各定点培训机构开班情况综合汇总“汕头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开班情况一览表”,送市劳动保障局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专责小组(以下简称“专责小组”)审阅并对定点培训机构开班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制订的教学计划是否可行、参培的实际人数、培训的质量、培训老师的教学水平、参培对象对培训效果的反映等。抽查结果作为考核验收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班开始半个月内将培训对象个人资料录入省劳动保障厅的“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信息管理系统”,以便加强跟踪管理。各定点培训机构要按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确保培训课时及培训质量。
三、定点培训机构在完成培训课程后,汇总参培对象个人资料提前一个星期(鉴定计划提前一个月)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技能鉴定,并做好学员的推荐就业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国家职业标准及省厅有关规定开展技能鉴定工作。
四、定点培训机构向市局培训科提交验收申请及报账资料。市局培训科接到定点培训机构验收报告后,提出考核验收小组成员的人员名单报市局专责小组审定。考核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由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鉴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的验收:由市局专责小组成员任组长,成员由市局培训科工作人员、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分管领导或培训股长组成考核验收小组。
(二)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开展鉴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的验收:由市局专责小组成员任组长,成员由市局培训科工作人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组成考核验收小组;定点培训机构属区县管辖的,考核验收小组邀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相关人员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