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管理,建立清晰明确的责任制度。依据省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五)强化监督,建立动态化的考核机制。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推广、日常执法检查和部署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严格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严肃处理;对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研究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集中力量开展工作。要按照“自下而上、循序渐进、突出试点、以点带面”的原则,从基层抓起,逐级扩大联网,扩大覆盖面,最终形成全系统内健全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二)突出重点,典型示范。各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业务指导,在信息系统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制定、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方法创新、考核机制完善、技术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三)完善标准,强化培训。要按照省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专家梳理完善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为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提供技术标准支持。进一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登记、检测监控、挂牌督办、整改、评价、销号、上报、统计、检查和考核等制度。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系列培训,重点对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标准、系统操作等进行全面培训。要加强培训检查督导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加大投入,强化考核。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政策措施、重点项目、资金渠道等,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没有按要求完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实行一票否决。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与安全许可、日常监管执法、风险抵押金缴纳、评先选优、奖惩考核、事故处理等有机结合起来。对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其违法行为;对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将作为省厅对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