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相关资质证书或项目有效期内取得的贷款;
6.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特殊事项视情况而定;
7.贷款用途仅限于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科技研发投入、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对外出借等事项。
第五条 (项目)
(一)财政贴息
1.对于国家及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先进服务型企业等符合政策扶持导向的企业,最高可给予100%贴息。
2.对于获得国家及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资(基)金无偿资助项目、重点新产品项目、专利新产品项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企业技术中心等的企业,最高可给予50%贴息。
3.对于区有关部门认定的导向性科技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出口创汇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以及推进自主创新产业化项目的企业等,最高可给予50%贴息。
4.对于用于区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产业项目、园区项目的建设的贷款,最高可给予一次性的一年50%的贴息。
5.对于通过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担保获得贷款的企业或通过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贷款的企业,最高可给予30%贴息。
6.对于区内突出贡献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服务品牌企业及其他确有必要给予贴息扶持的企业,视实际情况给予贴息支持。
(二)担保费用补贴
对于本区中小企业支付给中投保上海分公司及其他与区财政局签署协议的担保公司的信用贷款担保费用,最高可给予全额补贴。
(三)机构补贴
对于银行、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视支持本区企业贷款担保融资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四)其他事项
贴息资金可用于补充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代偿金等与支持区内企业融资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贴息标准)
1.发放贷款年度内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2.未达到本条第1款标准,但发放贷款年度内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且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