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达到本条第1、2款标准,但发放贷款年度内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且注册资金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4.未达到本条第1、2、3款标准,但发放贷款年度内纳税总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5.由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担保的企业,或由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担保支持贷款的总额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总额给予贴息。
6.重点产业建设项目、园区建设项目等享受财政贴息累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亿元。
7.区有关部门对申请贴息扶持的企业或项目提出意见的,可视实际情况按相关部门意见处理。
8.对符合条件企业,如果贷款实际发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按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如果贷款实际发放利率低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则按银行或金融机构实际发放利率给予贴息。财政贴息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总额。
区财政局对上述贴息标准可按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企业享受各类专项资金扶持情况等,对企业可享受贴息政策的贷款额度、扶持比例及补贴金额等作相应调整和抵扣。
第七条 (操作流程)
1.企业申请:企业在按时还贷后,向区财政局提出财政贴息或担保费用补贴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供申报材料。
2.机构申请:相关机构向区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供申报材料。
3.受理审批:区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企业或机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予以扶持。核准的扶持资金通过财政账户直接拨入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财政贴息:
1.徐汇区贴息资金兑现申请表;
2.相关认定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
7.银行借款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