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奖励专项资金,对招徕接待境内外游客等作出突出贡献的旅行社和旅游区(点)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开发具有太原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景区、景点以及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工艺品及其它旅游消费品。
第十九条 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国内外的投资者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依照国家规定参与旅游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旅游管理部门指导旅游区(点)开发工作,提供咨询调研、资源评估、规划编制、质量等级评定和市场开发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旅游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旅游电子商务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服务。
鼓励企业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定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
第二十二条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旅游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扶持旅游经营者依托煤炭博览、陈醋制作等具有本地特色的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和教育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前款规定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惠民措施,为旅游者提供便利。
第四章 旅游者
第二十六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