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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8〕671号 2008年12月15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

  附件: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3.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4.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5.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6.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提高效率和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车购税岗位设置原则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以信息化为依托,适应车购税征管系统的要求,优化整合现有征管资源,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
  (二)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车购税征收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纳税申报、收款打证、建档、减免税管理、退税管理、档案管理、会统核算、票证管理、收入分析、车价信息、系统维护、权限管理等岗位。根据业务量大小、征收入员数量,按照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便捷高效的原则,合理安排岗位人员,可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第三条 岗位职责
  (一)纳税申报岗:负责对纳税申报的应税车辆实地查验,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录入,确定计税价格,并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
  (二)收款打证岗:负责复核申报资料,收缴税款,并对已确认缴纳税款的申报车辆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负责与商业银行(国库经收处)联系办理车购税收入的汇总缴款,上解销号。
  (三)建档岗:负责复核整理档案资料和建立车购税档案,并按时向档案管理岗移交车购税档案资料。
  (四)减免税管理岗:负责按规定对减免税申报进行审核或审批。对车辆生产企业申请列入《免税图册》的车型及资料进行审核上报。
  (五)退税管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提出的车购税退税申请,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上报。
  (六)档案管理岗:负责收集、整理车购税档案,分类保管车购税档案。负责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发、换发业务;负责办理车购税档案的转籍、过户、变更、退税调档、查询、补建、注销和报废业务;负责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数据的上报工作;负责对车辆的电子档案进行维护。
  (七)会统核算岗:负责车购税收入入库销号、收入退还书开具及销号、国库对账、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税收会计统计数据管理和监控。
  (八)票证管理岗:负责对车购税征收管理中使用的各种票证(包括《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和税收收入退还书等)的人库、出库、库存及缴销管理;负责定期编制、上报票证使用计划和统计票证报表。
  (九)收入分析岗:负责车购税收入分析、统计分析和其他分析匸作。
  (十)车价信息岗:负责本辖区车辆计税价格的采集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负责定期采集上报《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负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审核、备案及暂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审定、上报等工作。
  (十一)系统维护、权限管理岗:负责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代码、配置、规则等内容的设置、管理和本级税务机关操作人员权限的分配和管理。负责车购税征管系统和综合征管系统的维护。
  第四条 征税业务操作程序
  (一)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纳税申报资料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在复印件上签名(个人车辆)或盖公章(单位车辆),下同)。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原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1.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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