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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车主委托代理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
  2.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申报岗对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的应税车辆进行现场验车。对照车购税征管系统中车辆最低计税价格附加说明提示的各种配置(如:发动机类型、底盘类型、变速器类型、空调、内饰材料、天窗、卫星导航装置、定速巡航装置、悬挂装置、厢体材质、轴数),实地查验车辆型号、配置、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等与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确认申报车辆的车型和配置后,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接收入人栏内注明验车情况并签字确认。
  (三)确定计税价格,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依据已审核的申报资料,在车购税征管系统录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有关申报资料数据,确定计税价格,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由纳税人缴纳税款,并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对购车发票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须采集异常发票信息,录入时将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发票代码、经销单位纳税人识别号输入到车购税征管系统中。
  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按以下规定确定:
  1.按应税车辆全部价款确定的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车辆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即: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含价外费用)÷(1+17%)。
  (2)进口自用车辆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2.按核定计税价格确定的计税依据
  (1)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购买国产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3)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下同)。
  3.按特殊规定确定的计税依据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
  (3)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和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按特殊规定确定计税价格车辆须经征收人员实地验车后,由经办人填写审批表,报经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领导或县国税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四)缴纳税款。在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业务的纳税人可选择直接缴纳税款、通过银联POS刷卡机缴纳税款或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在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业务的纳税人可选择通过银联POS刷卡机缴纳税款或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五)收款打证:收款打证岗收(核)缴税款,或对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取得的银行存款单或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与开票信息进行比对。将税票打印岗传来的电子申报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进行比对。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确认收款,并在已通过银行缴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后,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核发给纳税人。
  收款打证岗人员收(核)缴税款后,按规定期限开具税收汇总缴款书送商业银行(国库经收处)将税款缴入国库,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作上解销号。将资料、信息传递给建档岗。
  (六)税款入库后,会统核算岗在综合征管系统中作入库销号。定期与国库进行对账,发现错误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作相应处理。
  (七)建档、归档:建档岗按一车一档打印档案袋,对申报资料建立车购税纸质档案并对电子记录归档。按时将纸质档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档案管理岗检查、清点、复核档案资料齐全正确后归档。
  第五条 重新办理纳税申报业务程序
  已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或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转为地方牌,如没有办理免税手续,则先补办免税手续,补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再按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办理。如没有办理免税手续,又不补办免税手续,则按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申请补办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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