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岗对档案管理岗转交的纳税人提交的《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及原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机动车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复印件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并对车购税纸质、电子档案进行审核。
(二)确定计税价格: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和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计税价格按本规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确定。
(三)收取税款、发证、建档、档案保管环节的操作按本规定第四条的第(四)、(五)、(六)、(七)项办理。
第六条 免(减)税业务程序
(一)直接办理免税业务的操作程序
1.纳税人办理车购税免(减)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见附件2),并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及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税务机关留存: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6)来华定居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7)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提供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免税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审核录入:纳税申报岗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见附件2)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申报车辆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无误的,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录入纳税申报表信息、办理免税申请并传递给减免税管理岗。
3.审批确认:减免税管理岗对纳税申报岗传递来的免税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属于免(减)税范围。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见附件2)上签字,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将信息退回审核录入岗。在审核中,如发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且无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文件的,应要求纳税人先行缴税,待该车辆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后,再进行退税,办理免税手续。
4.收款打证:收款打证岗为纳税人打印、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并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5.建档、档案保管环节的操作同本规程第四条的第(七)项。
对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先征后退车辆,收回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并作废,将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交给纳税人,副本作为车购税征管资料留存。
(二)申请列入免税图册业务程序
1.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申请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人免税图册,应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见附件2)-式五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1)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2)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供2套)。
(3)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2.审核报送:减免税管理岗根据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税务机关领导签字确认,逐级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第七条 车购税退税业务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退税申请申批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1.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2.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报税联原件、《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先征后退车辆,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原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收回原发放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4.因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有误、经销商开具发票有误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审核申报资料和查验车辆有误等原因,致使录入数据不准确,造成错征车购税的,由造成过错方(纳税人、经销商或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按“其他原因”给予退税,并按重新核定的正确数据录入征税。
5.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应予以退税的,提供多缴税款的资料及情况说明。
(二)退税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审核由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车辆,在《退税申请申批表》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三)办理退税:审批确认后,退税管理岗从车购税征管系统中调取该车辆电子档案,根据纳税人提供的退税理由选择退税条件和确定退税金额,经核对后将退税数据发送给综合征管系统(CTAIS)进行退税的确认。将资料、信息传递给会统核算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