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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会统核算岗核对退税资料与综合征管系统数据无误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后,在综合征管系统中作退税销号。
  先征后退车辆在办理退税后,纳税申报岗不需重新录入车辆信息,车购税征管系统自动调用原数据办理免税业务。
  (四)归档:退税业务结束后,建档、档案保管环节的操作按本规程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办理。
  第八条 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业务程序
  (一)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办业务,应如实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并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1.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丟失的,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遗失声明,车辆合格证明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给纳税人,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
  2.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丟失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遗失声明,《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给纳税人,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
  纳税人在申请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各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档案管理岗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及相关资料齐全清楚后,调取车辆的电子档案进行比对,审核无误后,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将核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交给纳税人,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申请补发完税证明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由税务机关留存。然后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资料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九条 过户、变更业务程序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等发生变更。纳税人办理过户、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三)新车主身份证明。
  (四)《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
  在办理过户、变更业务时,档案管理岗应首先调取车辆的电子档案,然后根据纳税人填写的《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和提供的资料,对纳税人过户或变更的申请进行审核。如发现车辆更换车架或免税条件消失需要补税的,应告知纳税人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并将资料档案和信息传递给纳税申报岗。对符合过户和变更条件的,录入过户、变更信息并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将新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交给纳税人(新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由税务机关留存),然后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资料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条 转籍业务程序
  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包括转出和转入两种业务。
  (一)纳税人办理档案转出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3.原车主或新车主身份证明
  4.《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
  办理转出业务时,档案管理岗应首先根据纳税人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和提供的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等相关资料,从车辆档案库中调取车辆的电子档案,然后根据公安车管部门车辆转出证明材料确认转入地税务机关,对转籍车辆进行审核。如果确认可以转出,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打印《档案转移清单》和《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然后确定电子档案转移方式后转出,并将车购税纸质档案交由纳税人自带。转出地税务机关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二)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入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转出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2.转出地主管国税机关发出的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4.新车主身份证明。
  5.《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
  办理车辆档案转入业务时,档案管理岗首先审核转出地税务机关提供的档案资料,符合接收条件的转入车辆,直接在系统中调取待转入的车辆档案,如无法接收电子档案的,先补建档案,再录入或变更新的纳税人信息并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打印并核发新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然后将纸质档案资料和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一条 档案更正业务程序
  档案更正是对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中的正常档案进行档案内容修改的操作。主要用来纠正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操作失误,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系统档案内容的错误。
  因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有误、经销商开具发票有误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录入信息有误等原因,致使录入数据不准确的,由造成过错方(纳税人、经销商或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说明及相关资料,经档案管理岗核实,报领导批准后给予更正。
  第十二条 会统核算岗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税收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报送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对车购税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提退等税收会计核算数据进行管理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票证管理业务程序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税收通用完税证和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等税收票证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管理、使用,由专人负责保管,并置于符合安全要求的专门票证仓库或保险柜内存放。税收票证按专证(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号使用,计算机填开的原则使用。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税收票证帐簿,对税收票证的调入、调出、使用、损耗(作废、停用上缴、销毁)、结存等事项进行详细登记,保证帐、表、证(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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