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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执法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八)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集体审理案件,应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载明审理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结论等。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改变稽查部门拟定处理意见的,应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中说明改变的原因及引用的法律依据。
  (九)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报批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以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
  (十)经审理认为应对被查对象违法事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审理部门、机构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被查对象。
  (十一)被查对象对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事项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应予以受理。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进行。
  (十二)经审理发现涉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在《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中明确反映,并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对《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涉嫌犯罪应予移送的案件,经审理做出不予移送决定的,审理部门、机构应在《审理报告》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中说明不予移送的原因及法律依据。
  七、执行环节的重点监督内容
  (一)执行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两人以上开展案件执行工作。
  (二)执行部门应监督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税务处理决定情况,不得擅自不执行或变更执行税务处理决定内容。
  (三)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人员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执行人未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具体原因进行调查了解,着重核实其资金、资产、债权状况及其它状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拟采取的执行措施,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
  (四)执行部门应严格依法定程序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优先权和离境清税等法定职权。
  八、各级国家税务局具有执法检查、监察职能的部门,每年应对本级和下级国家税务局稽查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稽查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且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纪检监察处理。
  九、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每年通过开展案件复查,对下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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