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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深化完善产业发展政策若干意见

  ※ 第6条 设立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总部型经济的发展。对新引进本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及国内著名大企业(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部,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已经设立的总部,在新的租约签订时按照年新旧租金差额给予一定补贴。鼓励国际性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入驻,经认定后,参照总部的政策执行。(负责部门:区财政局、区招商办、区外经委等)

  ※ 第7条 设立金融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提升金融服务业集聚度。重点鼓励证券、基金、信托、财务类等金融机构的集聚。对这些新引进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政策。同时,对新引进的期货、担保、投资等金融机构,也给予适度的财政扶持。(负责部门:区财政局、区招商办等)

  ※ 第8条 设立专业服务业专项资金,拓展专业服务业。对新引进的广告、传媒、会计、律师、审计、投资咨询、评估、经纪、认证、仲裁、资信调查等专业服务业类企业,给予财政扶持政策。(负责部门:区财政局、区招商办、区现代办、相关部门)

  ※ 第9条 设立其他服务业专项资金。对创意产业、会展旅游业、医疗卫生等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发展,给予积极的财政扶持政策。(负责部门:区财政局、区招商办、区经委、区旅游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等)

  ※ 第10条 设立园区和专业街发展专项资金。对创意和都市产业园区及其他园区、专业街的改造和配套,对利用老厂房、老仓库等兴办现代服务业的改造项目等,给予补贴、贴息等财政扶持。(负责部门: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科委、相关部门)

  ※ 第11条 设立楼宇经济专项资金,提升楼宇经济能级。对配合属地管理工作、主动迁入我区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财政扶持。对招商引进的企业提供免费的办理注册、登记服务。对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主动实行“腾楼换企”的,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负责部门:区财政局、区招商办)

  第12条 鼓励高端品牌的集聚。对新引进经营国际著名品牌企业的地区总部、结算中心,给予积极的财政扶持政策,从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新引进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结算中心、知名品牌的旗舰店及其他商贸流通业企业,给予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从其他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负责部门:区财政局、区招商办、区经委等)

  ※ 第13条 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对列入上市辅导期的中小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服务。(负责部门:区财政局、区科委、区经委、区国资委、区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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