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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三)简化仲裁文书、推行案件处理简易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试用简化版的表格填充式仲裁文书(详见附件);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调解书中除当事人基本情况外,可仅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按照就近、就地原则,灵活运用现场开庭、现场取证、上门调解、短信通知等便捷方式,减少农民工往返次数;灵活安排开庭时间,提高仲裁庭的使用率;仲裁员开庭时重点就案件事实的焦点问题及主要证据分歧进行调查,仲裁庭审中的申诉、答辩、辩论可以当事人申请、答辩材料为准或以书面形式另行提交,证据质证可在庭前安排证据交换时进行,缩短仲裁庭审时间,缩短案件处理时限。
  三、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绿色通道,从优秀农民工中聘用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鼓励当事人调解,农民工与企业达成协议预支部分工资、生活费的,可记录在案,待结案时冲抵;对农民工与企业达成和解协议的,当天置换为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调解书。充分发挥现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当地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农民工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审查核实后制作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引导广大农民工理性维权,提高农民工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积极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优秀农民工中聘用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试点,协助当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考核合格的优秀农民工,可聘为兼职仲裁员。
  四、多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劳动争议群体性事件联动机制,加大欠薪案件处理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公安、司法、信访、维稳、工会等单位沟通协调,及时掌握、通报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动态,优先执行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裁决、调解文书,共同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社会负面影响。在已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的地区,对经仲裁机构认定欠薪事实基本清楚、企业经营者逃匿的,提请相关部门从欠薪保障金中垫付工资。
  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数据统计、总结通报工作
  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清理积案和妥善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工作,要专门研究部署,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安排,抓好贯彻落实。省将组成检查组在春节后开展对部分地区、重点是案件高发多发地区清理积案和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检查活动的情况和结果,将上报省委省政府,并向全省通报。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清理积案行动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树立典型,于2009年2月15日前,将本市范围内2009年1月25日前清理审结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以及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书面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简化版填充式劳动争议仲裁文书样式
(试行)

  之一: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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