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陀区“国家、市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匹配支持资金与国家和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经费同步按相关要求下达。
(二)普陀区“国家、市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匹配支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三)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需在向国家和上海市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向区相关部门递交上述报告。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稽查和审计。
第十条 普陀区“国家、市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匹配支持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与国家和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部门对项目的验收同步进行。验收通过后,由区相关部门将相关验收材料审核后存档,并报送区科委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
上海市普陀区审计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普陀区“国家、市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匹配支持资金申请表
填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法人代表
|
|
注册地址
| | 注册号
|
|
联系地址
| | 邮 编
|
|
联 系 人
|
| 职 务
|
| 电 话
|
|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 |
申 请 项 目 名 称
|
|
申 请 匹 配 资 金 名 称
|
|
资 助 方 式
| □专项补贴 □贷款贴息
|
银行账号
|
| 开户行
| | 企业代码
|
|
政府相关部门初审意见:
|
(单位盖章)
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