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上述经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审核、报区政府审签同意的项目,由区财政局根据项目资助合同书要求,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条 如项目申请单位未获享受发展专项资金的,则由区经委负责答复申请单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的审查确定和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区经委负责对项目进行后续跟踪管理并按规定向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作定期报告,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实施绩效评估,提交报告。
第十三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如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区经委向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做出缓拨经费、停拨经费、追回已拨经费、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支持资金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
上海市普陀区审计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普陀区企业技术引进、吸收、创新项目支持资金申请表
填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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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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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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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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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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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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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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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登 记 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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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项 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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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助 方 式
| □匹配资金 □专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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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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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行
| | 企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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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相关部门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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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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