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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审计局《闸北区区属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审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审计局《闸北区区属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审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闸府发[2008]27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审计局《闸北区区属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审价)业务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闸北区区属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开展审计(审价)业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规范区属单位委托审计(审价)行为,提高委托审计(审价)质量,更好地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与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单位包括:
  (一)使用区财政性资金的机关(包括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国资管理关系隶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集体)企业及国有(集体)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三)区政府投资或贴息和以区政府投资或贴息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实施单位。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提供有偿社会审计(审价)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
  第三条 区属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审价),须按照“统一管理、集中采购、公开招标、个别委托”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 由区审计局牵头设立有区监察委员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财政局(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参加的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组,统一管理区属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审价)事宜。
  第五条 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包括选择社会中介机构,核准委托审计(审价)项目建议,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审价)质量等。
  第六条 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要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渠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形式以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招标采购工作由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组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按照审计(审价)业务类型选定若干家具有相应资质、服务质量上乘、信誉度较高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年度备选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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