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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审计局《闸北区区属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审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区属单位需要接受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偿审计(审价)服务,应向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组提出委托审计(审价)项目建议,建议内容包括:审计(审价)目的、审计(审价)内容和范围、审计(审价)费用预算、对拟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资质要求等,其中:审计(审价)费用预算应在国家规定和中标文件约定的审计(审价)收费标准之内。
  第八条 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组应在收到委托审计(审价)项目建议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议内容进行审核,并在年度备选供应商中按随机轮转的原则选定拟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第九条 区属单位的委托审计(审价)项目建议经核准后,应根据建议内容与社会中介机构协商签订审计(审价)业务约定书,并报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组备案。
  第十条 委托审计(审价)的区属单位有责任向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并按约定履行付费义务。支付形式原则上以集中支付为主。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审计(审价)行为及审计(审价)结果承担审计(审价)风险和法律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实施审计(审价),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并按照《审计(审价)业务约定书》及相关规范编写和出具审计(审价)报告。审计(审价)报告应报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组备案。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可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审价)报告进行核查,对于存在审计(审价)质量问题的社会中介机构,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审计局应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区属单位不按本办法委托审计(审价),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组可责令改正或重新委托审计(审价),并参照《闸北区关于违反政府采购制度处理的暂行办法(试行)》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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