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如停止建设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区投资主管部门。
第四章 项目备案的效力
第十四条 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首先向区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规划、房地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凭项目备案意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对未经备案的项目或者有重大变更而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项目,城市规划、房地、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得延误出具备案文件的时限。
第十八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视情形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一)拆分项目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地在本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未列入《目录细则》的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由闸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
2、《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略)
3、《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略)
闸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
一、工业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控制范围内的项目,黄浦江两岸、苏州河两岸、世博会控制区、虹桥枢纽规划控制区内的项目,以及市政府规定的特殊项目。
三、社会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