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经委、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闸北区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闸经(2008)40号)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闸北区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经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经流(2007)490号],以及《闸北区贯彻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和财政预算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闸北区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闸北区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区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经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印发的《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维权,进行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改进等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品牌拥有企业制定品牌战略规划等工作,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二)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重点推进中华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提高品牌附加值,鼓励企业采用现代管理和流通方式、技术、标准,发掘、发展濒临失传的工艺特色和改造传统工艺流程,拓展国内外市场。
(三)支持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项目。鼓励品牌监测评价、价值评估机构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品牌监测、市场评价和价值评估体系。支持开展品牌人才培训工作,加强适应企业需要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品牌培训。
(四)支持品牌宣传推广工作。重点是由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上海品牌宣传推广活动,以及企业参加由市、区政府主办或支持的重大会展和相关的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