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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经委、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闸北区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市级称号(上海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的企业,由区政府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奖励两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品牌建设渠道获得区财政资金资助的,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无偿资助。

  第五条 (支持标准)

  无偿资助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10%~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

  对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的单位由区政府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奖励原则)

  采用奖励方式的,按照本市鼓励的产业发展重点,结合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情况实行分层分档奖励。

  当年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级称号的,以及多次获得同一市级称号的品牌,不重复奖励。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包括商标维权、质量改进、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品牌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由区经委、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闸北区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批准和监督稽查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委,由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和区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组成),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批批准和监督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拥有自主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无不良记录。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无偿资助申报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通过相关政府网站公布无偿资助项目范围及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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