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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经委、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闸北区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无偿资助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公布的要求填写《闸北区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按项目类别由区职能主管部门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公室审查。

  (三)评审办公室接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品牌建设、产业发展、国内外贸易、财务、法律等有关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

  (四)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对无偿资助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平衡,根据择优原则进行审定,并确定资助金额,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获得“上海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闸北区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区质量技监局初审,由评审办公室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单位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闸北区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区工商分局初审,由评审办公室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二)经评审办公室汇总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对企业进行奖励,并通过《闸北报》、有线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拨款程序)

  资助及奖励项目审定后,由评审办公室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区财政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按财政资助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

  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无偿资助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每年将绩效评估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送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监督)

  接受无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截留或者挪用。

  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材料的,或玩忽职守、贪污挪用无偿资助经费等情况,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外,评审委员会应当取消相关单位申报无偿资助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示,同时追缴已拨的专项资金。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审计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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