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设立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资金,对规模性净增本地劳动力就业岗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会组织健全、安全生产有序、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年底实施表彰奖励。年奖励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
本意见自2009年1月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为1年,届时视经济情况和就业状况,调整、延续或终止相关政策。如与上级部门政策不一致,按上级部门政策作相应调整。
本实施意见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附件:1、《关于对本区企业实施职工停工保障的实施细则》
2、《关于对本区企业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细则》
3、《关于本区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的实施细则》
闵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
附件1:
关于对本区企业实施职工停工保障的实施细则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经济危机对就业市场的影响,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帮企业、保就业、促稳定”的工作目标,对本区受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企业,进行临时性特殊援助,给予职工停工保障补贴,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享受停工保障的范围和条件
1、税基在本区的各类企业;
2、吸纳就业人数较多,在册员工超过200人;
3、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经与工会组织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出稳定就业岗位计划和措施,并予以实施;
4、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
5、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经过认定,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在停工期间可享受职工停工保障补贴。
二、停工保障补贴的标准
按停工职工中本区户籍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月240元的停工保障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分别承担50%。
三、停工保障补贴的申请
停工保障补贴由停工企业向注册地或税基所在地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填写《闵行区困难企业职工停工保障补贴审批表》(附后),同时提交相关资料,经劳动保障事务所实地查验属实,并经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部门确认税基后,交区劳动保障局进行审批。
四、停工保障补贴的审批
企业职工停工保障补贴申请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转相关部门审核;区发改委就企业是否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区经委就企业是否符合节能降耗要求进行审核;区环保局就企业是否符合环保及污染减排进行审核。区总工会就企业停工是否经工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进行审核;区劳动保障局核定职工停工人数及保障补贴金额;区财政负责核拨全额补贴资金至区劳动保障局,涉及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承担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在财力结算时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