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审批表一式叁份;申请企业、区劳动保障局、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各一份。
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下附件各一份: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结算单,综合保险缴费结算单
3、本区户籍停工职工名册(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录用时间、合同期限)
附件2:
关于对本区企业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力度,规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根据区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对象范围的核定
企业税基的核定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所负责;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核定由区社保中心负责。
二、关于补贴标准的核定
(一)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补贴标准。企业为本区户籍职工缴纳“城保”,给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50%的补贴,补贴标准具体为: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贴基数,补贴比例为12%。
(二)缴纳上海市小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的补贴标准。企业为本区户籍职工缴纳“镇保”,给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50%的补贴,补贴标准具体为: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贴基数,补贴比例为9.5%。
(三)企业使用本区户籍劳动者稳定就业岗位1年以上的,对稳定就业人数追加10%的补贴。补贴具体标准为,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贴基数,缴纳“城保”,补贴比例为14.4%;缴纳“镇保”,补贴比例为11.4%。
(四)企业当年度使用本区户籍劳动者实际缴费人数大于上年度的,对净增人数追加20%的补贴。补贴具体标准为,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贴基数,缴纳“城保”,补贴比例为16.8%;缴纳“镇保”,补贴比例为13.3%。
(五)对“双困”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肢残二级)的补贴标准。企业使用经认定的本区户籍“双困”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肢残二级),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数为补贴标准,给予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双困”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肢残二级)实现就业并办理录用手续后,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券,并将社会保险补贴券按月缴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凭社会保险补贴券和社保缴费单结算补贴结额。
(六)对市属下放企业的社保补贴标准。税基在本区的市属下放企业,以2004年使用本区户籍劳动者人数为基数,对超过基数以上的人数实施补贴,补贴标准按本款(一)、(二)执行。
三、关于社保补贴的申领程序
(一)企业在当年度6月份,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一年度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人数及“双困”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肢残二级)社会保险补贴券。
(二)各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企业确认后,提请本级财政部门确认企业税基,将确认的企业提交区社保中心,由区社保中心会同区公安分局负责对企业使用本区户籍劳动者人数进行确认,核定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人数和净增人数。区社保中心将确认后的人数,按企业所在地区分类,反馈到各劳动保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