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劳动保障事务所核算企业社保费补贴后,上报区劳动保障局复核;区劳动保障局复核确认后,制作社保费补贴明细表,提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社保费补贴明细表,将资金拨付到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账户;各财政所负责将区、镇两级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
四、关于配套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负责将本级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配套拨付至相关企业;区审计、区财政部门加强审计、监督,如遇资金配套不到位,区财政将从财力结算中扣拨。
五、其他
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3:
关于本区职业技能培训特别计划的实施细则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经济危机,鼓励企业储备人力资源,提高本区劳动力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区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一、企业停工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
1、补贴对象:本区区域内经认定为实施停工保障企业的在职停工职工,由停工企业统一组织停工人员参加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设的技能培训。
2、补贴标准:停工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
3、申报方式:由停工企业统一填写“闵行区企业停工期间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附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交至企业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通过后,交至区劳动保障局职能部门。
4、经费核拨:由受理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统一填写“闵行区企业停工期间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申请审核表”(附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直接将培训费补贴拨付到培训机构。
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1、补贴对象:本区户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未实现就业,参加本区职业培训机构开设的专业技能培训。
2、补贴标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未实现就业,参加技能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培训费给予全额补贴;参加培训期间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培训帐户卡办理:由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至闵行区职业介绍所(莘潭路168号)办理培训帐户卡。
4、经费核拨:由受理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统一填写“闵行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申请审核表”(附闵行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名册、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直接将培训费和生活费补贴拨付到培训机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统一由培训机构发放至培训人员。
三、培训机构推荐就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