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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对本区重残无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对本区重残无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意见的通知
(闵府办发[2009]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民政局拟订的《关于对本区重残无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九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对本区重残无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本区重残无业人员生活保障水平,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实施“上海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闵府办发[2008]70号)要求,现就对本区城乡重残无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且常住在本区,已在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待遇的城乡重残无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为积极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本区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贴实行城乡一体化标准,具体标准为本市当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标准为400元/人/月)的30%,即120元/人/月。自2009年1月1日起,城镇户籍重残无业人员可同时享受每人每月520元的市级生活补助和120元的区级生活补贴;农村户籍重残无业人员可同时享受每人每年4160元的市级生活补助和每人每月120元的区级生活补贴。
  今后如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的30%自行调整区级生活补贴。
  三、发放方式
  1、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贴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按季定期发放。
  2、本意见实施后,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待
  遇的新增重残无业人员,其生活补贴待遇自民政部门批准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待遇之日的当月起计算。
  3、重残无业人员因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或去世等原因,不再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待遇的,自下月起终止本区生活补贴待遇。
  四、资金管理
  1、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并列入各级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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