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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操作办法的通知[失效]

  1、重大项目:符合闵行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闵行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上海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代理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上海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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