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部门加强对大雾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向公众和有关部门(单位)提供。
3.2 预防
进入秋冬季,各部门(单位)应做好以下预防工作:
(1)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应对大雾的有关规章、制度和预案等;
(2)开展应对大雾灾害的应急演练;
(3)加强大雾天气条件下的生产安全等相关技能培训;
(4)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检查;
(5)加强对输电线路等重点设备、设施检查和检修,确保正常;
(6)加强应急值守;
(7)做好应对大雾的其他各项准备。
4 预警与预警响应
4.1 预警级别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36号),大雾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I级(特别严重),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1.1大雾黄色(Ⅲ级)预警:未来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时。
4.1.2大雾橙色(Ⅱ级)预警:未来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时。
4.1.3大雾红色(I级)预警:未来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特持续时。
4.2 预警信息发布
全市的大雾预警信号由上海中心气象台统一发布。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预警信号时,在第一时间通过传真等方式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向各联动部门(单位)通报.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向有关应急管理人员发送,以及通过主要的广播、电视和网络、手机短信、公共视频载体等向社会公众和专业用户发布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等媒体在15分钟内,向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4.3 预警响应和联动
4.3.1大雾黄色预警后的主要防御行动
(1)各联动部门(单位)加强值班,加强与区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单位)信息通报;保持应急通信设备畅通。
(2)气象部门密切监视雾情变化并及时做好信息报告和通报,适时加密预报时次。